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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保管之1999通話錄音檔保存年限為5年,後續將定期刪除逾限資料,另為減少對機關或民眾造成之不便,緩衝期訂為1年,並於113年7月1日施行。

  • 發布機關: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1. 本會保管之1999通話錄音檔,原依硬體空間儘可能的保管存放,為緩解空間不足及考量保管風險,參考其他政府機關作法及本會檔案分類及保存年限區分表陳情案件處理類目之規定,保存年限為5年。 
  2. 本案執行之緩衝期為1年(自本公告日起至113年6月30日),緩衝期滿前之保存、查調皆依原有方式辦理,期滿後則依本公告辦理。亦即113年7月1日施行後,各相關機關或民眾如擬查調相關音檔資訊,只能查調5年內之檔案;超過該5年者本會將定期刪除,無法提供查調。

發布機關

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