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話務中心接獲民眾來電陳情或派工時,會請民眾留下真實姓名及聯絡電話,並經話務人員完成朗讀程序後方能受理立案(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9條及第173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要點第4點及第14點、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5點及第12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