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陳情案件辦理期限,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4點規定:「各機關受理人民陳情案件處理時限為六個工作日,如因內容複雜無法於處理時限內查處回復或法規另訂有處理期限,應於六個工作日內將預定辦理期程及初步查處結果先行回復陳情人。但最長處理時限不得超過三十日(以日曆天計算)。」本府及所屬各機關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