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各機關受理陳情案件之原則如下:
(一)人民陳情以書面為之者,包括電子郵件、傳真、網站或相關行動應用程式等在內,應載明具體陳情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
(二)人民陳情以言詞為之者,包括電話或親至機關陳情,受理機關應作成紀錄,載明陳情內容、真實姓名及聯絡方式,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方據以辦理。
二、有關陳情案件實質內容之處理,依行政程序法第168條規定及尊重機關專業素養與判斷,由臺北市政府各機關本於權責審慎查證後衡酌辦理,並依「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處理人民陳情案件注意事項」第16點之規定,加強機關內部控制與稽核,責由各機關研考人員落實以案管制作業。
三、機關回復陳情案件後,請以立案時之「案件編號」及「案件密碼」至本市陳情系統(網址:https://1999.gov.taipei),填寫滿意度調查表。(註:本市陳情系統作業程序另有訂定例外免附滿意度調查表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