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保障民眾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可主張之各項權益,並使個人資料及案件資料之應用分析範圍更加合宜,爰針對本市已受理之陳情及派工案件訂定相關保存年限,並於112年6月26日發布說明如下:
1、個人資料:利用期間不超過完成案件回復後5年,屆期案件將由系統自動刪除個人資料,僅保留案件基本資料。
2、案件資料:利用期間不超過完成案件回復後10年,屆期案件將由系統自動刪除,後續將無法透過任何管道進行案件資料查詢。
3、前開自動刪除功能因須配合系統功能開發,爰相關刪除作業訂定1年緩衝期,俟系統功能完成後,自113年7月1日起透過系統自動排程進行資料刪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