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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眾是否可申請調閱1999錄音檔案?能調閱的錄音檔案離現在最久為幾年?申請後處理時間為多久?處理結果如何取得?

壹、

一、可以,但必須為本人音檔才能調閱。

二、另,1999臺北市民當家熱線所保有之錄音檔案為民眾進線由話務人員接聽服務者,若係撥打1999進線後自行輸入分機,或由話務人員協助轉出至機關接聽者,則無錄音檔案可提供。

三、民眾申請調閱1999錄音檔案時,須由本人檢具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0條要件之申請書,以書面方式向本府研考會提出申請,其應載明要件如下:

(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設籍或通訊地址及聯絡電話;申請人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立案證號、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申請人為外國人、法人或團體者,並應註明其國籍、護照號碼及相關證明文件。

(二)申請人有法定代理人、代表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及通訊處所。

(三)申請之政府資訊內容要旨及件數。

(四)申請政府資訊之用途。

(五)申請日期。

申請書之形式不拘,只要各項應載明之要件能清楚辨識即可,民眾可自行以紙筆書寫,或是打字列印輸出,也可以參考法務部提供的「政府資訊申請書」,其下載位址於法務部官網,詳細路徑如下:

法務部首頁 > 資訊公開 > 政府資訊公開服務 > 申請規定與表單下載

「政府資訊申請書格式(DOC檔)」

https://www.moj.gov.tw/cp-324-46138-31149-001.html

四、另為避免侵害個人隱私,並確認申請調閱者確為本人音檔,尚須請申請人附上本人身分證影本、外國人請附上居留證或護照影本、法人或團體請蓋具公司及代表人印章,以利核對個資。


貳、依本會公告,本會保管之1999通話錄音檔保存年限為5年,後續將定期刪除逾限資料,另為減少對機關或民眾造成之不便,緩衝期訂為1年,並於113年7月1日施行。緩衝期滿前之保存、作業皆依原有方式辦理,期滿後則依本公告辦理。亦即113年7月1日施行後,各相關機關或民眾如擬查調相關音檔資訊,只能查調5年內之檔案;超過該5年者本會將定期刪除,無法提供查調。


參、

一、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2條規定,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於15日內為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超過15日。

二、另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1條規定:申請之方式或要件不備,其能補正者,政府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7日內補正。不能補正或屆期不補正者,得逕行駁回之。


肆、申請本人音檔經審核通過後,將以公文正式函復,並將錄音檔案燒錄成光碟作為公文附件一併寄送。其餘相關規定請參閱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三章規定辦理。


伍、如民眾有調閱音檔之需求,請備妥上述文件後寄至110204臺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11樓東南區,研考會話務管理組收。